海外资产申报

众所周知,每年4月15日前要申报所得税。由于美国采全球征税制度,不仅美国境内所得收入需要申报,海外资产与所得也要!

很多美国公民与永久居民(绿卡)透过资产转移到美国境外来逃漏税,使国家税收减少;美方先是为落实「海外资产与所得皆需申报」,颁布了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(FBAR) 「肥爸」条款要求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,但 IRS 却没有正当法规索取海外金融机构的信息来查税,因此要求国会通过另立新法,让 IRS 有法源可以与他国进行签订合作,方便查税。于是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-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(FATCA) 随之颁布于2010年3月18日,于2014年正式生效运行。从2019年12月31日开始,美国国税局IRS,将最终结束其长期运行的FATCA“肥咖”条款宽限期。宽限期一旦结束,只要你账户符合“美国人身份”(后文有详细解读),就必须提供美国税号(TIN,aka SSN),海外账户被查出没有申报,除了会面临高额罚款外,账户会被美国国税局IRS冻结,甚至面临刑事处罚!

什么是FBAR?

肥爸条款正式名称为「海外银行与金融资产账户申报」 (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,FBAR),落实对象为美国纳税人,主要是要求纳税人若在国外有一个(或以上)的金融账户(如银行存款、投资账户、共同基金Mutual Fund)或签名账户 (Signature Authority),一年中任何时间的「总和」最高额超过1万美元,要在每年报税截止日(4月15日)前要用 Form 114 (e-filing system) 向美国财政部申报。财产申报不代表要缴税,所得收入和资本收益才要缴税。

什么是 FATCA?

英文全名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,中文译名为「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」,英文缩写 FATCA,音译昵称为「肥咖条款」,落实对象主要为「海外金融机构」,要求外国政府准许各国金融机构向 IRS 提供纳税义务人的海外资产数据,同时也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海外账户资产超过门槛时进行申报。FATCA 早在2010年就由欧巴马签署通过立法,2014年生效执行,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与地区加入,包括中港澳台。

条款内容为何?

1. 针对海外金融机构:所有签约国家与地区合作的金融机构(包括银行、证券、投资投顾等),必须每年向 IRS 提供在该机构底下的「美国纳税人」之帐户与个人数据,包含名字、税号、住址及交易纪录等。如果金融机构拒绝提供,则该机构与客户的美国来源所得或在美国的投资利润需要扣缴30%的惩罚税率。

2. 针对美国纳税人:所有海外帐户总额超过$5万的话,需要填写Form 8938 并于该年度个人所得税(Form 1040)申报时一并进行申报。如未申报,一旦被查出,可能面临1万美元罚款(若 IRS 通知后还是未申报,罚金可高达5万美元);而如果是少报(低报),可能会被扣高达额外40%未申报资产总额的罚金。

谁有受影响?

美国公民&税务居民,而税务居民包括:

(1) 永久居民(绿卡)

(2) 满足实际居留标准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:于当年度在美居留超过31天;且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居留天数加权后达183天(算法为本年度停留天数乘以 1、上年停留天数乘以 1/3、前年停留天数乘以 1/6)。但持有A或G签证(但不包括A-3或G-5)的美国个人,持有J或Q签证的美国教师或实习生,持有F、J、M、或Q签证,或在美国境内参加慈善体育赛事的专业运动员可豁免,不受183天规则限制(数据源:IRS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

 

金融机构判定客户是否为 FATCA 条款适用对象:美国指标 (FATCA Indicia)

金融机构会先询问客户是否为美籍(或美国纳税人或绿卡持有者),此外也会利用七项「美国指标」来辨识。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,就有可能成为被查核的对象(但不代表就一定需要补税)

1. 出生地是否为美国 (A U.S. place of birth)

2. 公民证明文件 (Identification of the Account Holder as a U.S. citizen or resident)

3. 居住或邮寄地址,包括邮政信箱 (A current U.S. residence or mailing address, including a U.S. PO box)

4. 美国电话 (A current U.S. telephone number)

5. 汇款到美国帐户 (Standing instructions to pay amounts from a foreign (meaning non U.S.) account to an account maintained in the United States)

6. 代理人是美国地址 (A current power of attorney or signatory authority granted to a person with a U.S. address

7. 代收邮件地址 (A U.S. "in-care-of" or "hold mail" address that is the sole address with respect to the account holder)

若客户合乎「美国指标」,金融机构将询问客户是否同意将存款等相关信息报送 IRS。但这句话问了等于白问,因为唯一目的就是要你同意,否则就会被列为「不合作账户」,届时 IRS 便可根据 FATCA 条款内容要求金融机构提供「不合作账户」持有人的个别详细数据,其在美国的来源所得可能要被扣缴30%的重税。

另外特别注意,与美籍人士持共同账户的非美籍人士也适用于 FATCA 条例。

申报金额门槛

 

住在境外的美国纳税人(连续12个月在美国境外居住至少330天)必须申报情况:

·        已婚纳税人:已提交联合所得税申报表;指定的外国金融资产总值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超$400,000,或该年任何时候超$600,000;配偶中一人居海外也适用。

·        未提交联合所得税申报表的已婚人士:指定的外国金融资产的总值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超$200,000,或该年任何时候超$300,000。

在美国境内的纳税人必须申报情况:

·        未婚纳税人: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,美国境外金融资产的总价值超$50,000,或在纳税年度中的任何时候超$75,000。

·        已婚且提交联合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人:指定的美国境外金融资产的总值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超$100,000,或者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超$150,000。

·        已婚且分别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人:指定的外国金融资产的总值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超$50,000,或在纳税年度任何时候超$75,000。

居住定义

连续12个月当中有至少330天居住在美国境外,才属于「居住在美国境外」的类别。

**上述资产包括股票和债券、退休金等。**

**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该公司是美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公司,可不必申报。**

哪些政府已经签订?

包括中港台澳,以及日本、南韩甚至瑞士等全球100多国已经同意 FATCA 条款,但各地目前落实的阶段不同、条约细节也有差(有 Model 1 和 Model 2 的分别,主要是呈报机制的差别)。其实从2014年开始,FATCA 就已经生效,全球合作国隔年就开始向 IRS 报送客户数据,只是签了条约之后需要提供更详尽的数据并遵守条款。

现阶段有些地方(如香港)已经正式立法生效;有些如中国、印尼、马来西亚虽未正式签署条约但业已同意(Agreement in Substance),视同生效国家;而如台湾2016年12月底才正式签署协议,虽无确切立法生效日期,但此法依然视同生效。

下面这些人群,则需特别注意

举例来讲,可以自查的点包括:来美国之前有高额财产的人,退休金也算、亲戚赠与或遗产;高收入者。拥有包括银行、股票、地产(所产生的收益)在内的海外资产配置;用美国护照在美国境外开户,或在开户时填写美国联络资料者;有在已被美国政府盯上的银行开户。如瑞士银行、汇丰银行、瑞士信贷等有免税天堂帐户的美国客户;美国境外开帐户、用信用卡在美国消费者(例如持中国双币卡在美国消费);汇款进出美国频繁者和突然有大笔汇款进出者。

“FATCA肥咖条款”和“FBAR肥爸条款”,都是美国税务单位追查纳税义务人在海外的资产,尽管两表很多资讯重复,但皆须申报!

海外资产相关申报表格

Form 8938|海外资产申报 Statement of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

提交对象:美国国税局 IRS

帐户里超过一定金额门槛(居住美国境外单独申报(或已婚但夫妻分开申报)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5万美元,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7万5千美元;夫妻联合申报: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10万美元,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15万美元)的话需要填写 Form 8938 于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申报。

Form 114|海外银行与金融资产帐户申报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

提交对象:美国财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

即「肥爸条款」,主要是要求纳税人若在国外有一个(或以上)的金融账户(如银行存款、投资帐户、共同基金 Mutual Fund, 不包括退休金账户)或签名账户 (Signature Authority),一年中任何时间的「总和」最高额超过1万美元,同样在每年报税截止日4月15日前要用 Form 114 (e-filing system) 向美国财政部申报。这个是单独申报的,不跟个人税单申报。